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691民初6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庆高新区盛吉茂物资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黑0691财保1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财政局应拨付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共计1,020,103.83元(大庆市实验中学实验楼S8室内维修工程及警官公寓场地建设项目尾款),不得向被申请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支付。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庆高新区盛吉茂物资经销处以被申请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全部货款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高新区盛吉茂物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财政局应拨付工程尾款共计1,020,103.83元的冻结。 案件保全费5000元,大庆高新区盛吉茂物资经销处自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雪莲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