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远有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91执1413号 李远有、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远有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069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远有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款项60万元。此款在扣除执行费8400元后,余款5916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远有向本院确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黑069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