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财保110号
申请人:李远有,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6272939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数码设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4696972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远有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支行,帐号:23×××80)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共计150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远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支行,帐号:23×××80)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共计1500000元予以冻结。
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