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723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所田,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36601267842,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7月2日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将本案进行终结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723执恢29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