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乾安县佰信商砼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佰信商砼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于洋。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洪梅。
本院在执行乾安县佰信商砼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