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5424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么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赛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杨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