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民初1578号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日新保温材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南路。
经营者赵士龙,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日新保温材料厂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赵昱,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大庆市开发区科技路北(2#热源东)。
法定代表人:周秀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日新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日新保温材料厂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日新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日新保温材料厂承担。
审判员 夏英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