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民初447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大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秀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