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03民初3045号
原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科技路北(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30600606342267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萨尔区沃森构件厂,住大庆市萨尔区春雷农场。
经营者***,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沃森构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原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