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辖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上诉人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8民初44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庆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解决,但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2-23号楼2单元201室,故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承租方或出租方,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在出租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管辖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本案被上诉人的户口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2-23号楼2单元201室,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据管辖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