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再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起诉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村民委员会、崔燕燕、崔彦利、崔雨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3民终1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9)晋民申148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3民终1323号民事裁定书。2、判令被申请人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人移民工程欠款524146.47元及逾期利息41931.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欠申请人524146.68元移民工程款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二、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即使娘娘庙村原书记崔全生有犯罪嫌疑,也与本案经济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申请人是要求被申请人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支付剩余工程款,与娘娘庙村原书记崔全生是否贪污、挪用资金没有任何关系,即崔全生是否贪污与被申请人东回镇政府应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人民法院理应将娘娘庙村原书记崔全生的犯罪经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但本案经济纠纷案件应依法继续审理,不应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继续审理经济纠纷也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本案经济纠纷。

一审原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平定县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东回移民工程欠款524146.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1931.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东回镇人民政府承建的移民工程竣工结算后,仍欠款524146.47元一直未支付给原告,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崔全生等人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定县人民法院(2018)晋0321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平定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上诉。

本院经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村民崔全生(原娘娘庙村党支部书记)等人在娘娘庙村移民工程中收取村民个人自筹款后有贪污、挪用的行为,崔全生等人涉嫌犯罪,已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但该犯罪嫌疑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只是与本案有牵连,依照上述规定应对本案进行审理,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18)晋0321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及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3民终1323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平定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 凌 宇

审判员 秦 颖

审判员 刘 涌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