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2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东回镇东回村。
法定代表人:董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西关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朱银堂,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
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该村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3民终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卞 俊 梅
审 判 员 何炳武
审 判 员 张瑞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丽娟
书 记 员 杨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