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平定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定县。
法定代表人:乔勤,任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平定县,现住平定县。任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回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欠款承担方式、具体债务数额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祁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