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21民初1138号
原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勤,任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任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任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党支部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任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党支部委员。
被告:***,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
原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晋032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晋03民终29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晋032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东回移民工程欠款524146.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1931.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东回镇人民政府承建的移民工程竣工结算后,仍欠款524146.47元一直未支付给原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定县东回镇娘娘庙村村民*全生(原娘娘庙村党支部书记)等人在娘娘庙村移民工程中收取村民个人自筹款后有贪污、挪用的行为,***等人涉嫌犯罪,已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秀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星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