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定县冠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364号
原告岳怀生。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秀生。
被告平定县冠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阳泉市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定县冠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平定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怀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怀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岳怀生负担。
审判长贾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