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恢103号之一
申请人:常君武,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刘茂菊,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李英侠,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张仕磊,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河北北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417458-2。
法定代表人:李英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324801-9。
被执行人:河北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丛台区人民路77号嘉禾鑫岭大厦10层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46677-4。
法定代表人:张仕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471287-3。
法定代表人:张振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振延,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
申请人常君武与被执行人张振延、***、***、刘茂菊、李英侠、张仕磊、河北北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403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宙
审判员 孙宏伟
审判员 张星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