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民终1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县城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馆陶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对***左腿外伤与脑梗死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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