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高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东北亚社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黑810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8〕黑810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 峰
审判员 杨 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