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高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东北亚社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黑810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8〕黑810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 峰 审判员  杨 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