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6民初1185号
原告: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高标,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东北亚社区第23居民委6组2户,现下落不明。
被告:***,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北苑社区第16居民委4组163户,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道里区西十五道街*号奥利维亚公寓**层*室。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大庆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