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商初字第418-1号
原告:杭州双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祥路266、2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百花山工业区荷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楼广豪,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商初字第4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员 葛 一 兰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代 书记员 蓝 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