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金武商初字第95号
原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荷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楼广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清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祖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天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其货款227163.65元未支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716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曾退还原告5477元的货物,尚欠原告货款为221686.65元。另还有价值为36800元的货物要求退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期全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依照188000元申请执行;
二、被告浙江康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前退还原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总价36800元的KC300S-8(300CC)车架46套。如被告未能按约足额退货,则每套按800元补足原告货款;
三、原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员 * 胜
二0一0年三月九 日
代 书记员蓝 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