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二初字第333号

 

原告:宁海县神工精密铸造厂,住所地宁海县黄坦镇联溪村。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武义县下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楼广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武义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8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海县神工精密铸造厂与被告**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双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武义豪邦车配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海县神工精密铸造厂货款88862.90元,经双方协商,将上述货款核减为80000元,该款定于2008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届时未履行的加付原告10000元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2008年5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钱 双 桂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