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3民初638号
原告:昆明美林林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95674879A。
地址:东川区铜都镇集义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尹某,男。
被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川区凯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昆明美林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美林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美林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8元,减半收取4639元,由原告昆明美林林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郭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