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财保39号
申请人:**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市金山镇***村委会花脚山村***路旁。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TED64T。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亚娟(实习),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环南新村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080414341J。
申请人**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定县支行账户(1090××××1361)内的资金人民币2212601元。申请人**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530100704990021000205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定县支行账户(1090××××1361)内的资金人民币2212601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