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财保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市金山镇***村委会花脚山村***路旁。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TED64T。
被申请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环南新村21号(东泰花园)2幢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080414341J。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云23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定县支行账户(1090××××1361)内的资金人民币221260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定县支行账户(1090××××1361)内的资金人民币2212601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施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