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

河源市绿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源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绿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源市绿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602民初252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河源市新市区,属于河源市源城区辖区内,合同履行地位于河源市河源大道南双下村,亦属于河源市源城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源市绿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源市绿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销售合同》及履行合同时,上诉人的经营地在东源县城区域内,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营地法院管辖,即由东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源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诉讼管辖连结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