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保18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黑0602民初43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享有的40万元债权限制支取,期限一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黑0602民初434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兰 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景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