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民初2256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邹立文,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于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铭瑶
书记员何佳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