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民初4028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举,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风雷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66380917C。
法定代表人:邹立文,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侯***
审判员  程艳婷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江小彤
书记员何佳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