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哈尔滨市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25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5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圣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哈平路145号12-3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油公司大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公司开具的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是柴油,乾达公司主张因没有柴油票故以汽油票代替的证据不足,乾达公司举示的施工协议书与本案无关,亦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同时,乾达公司不能证明油票的合法来源,亦无法证明是从其公司购买的。案涉油票的背面标明了只限本年度使用,系双方达成合意,乾达公司应当在期限内合理使用。另外,本案亦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乾达公司诉讼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乾达公司在履行付款义务后,石油公司大庆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将付货义务履行完毕,原审法院结合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石油公司大庆分公司在无法足额给付乾达公司柴油情况下用汽油票代替给付的事实并无不当。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乾达公司支付等价货款购买石油公司大庆分公司加油票,双方买卖行为已经完成,均应该全面履行义务。油票上虽注明使用日期,但买方系通过等价交换方式取得油票,石油公司大庆分公司应按照公平原则与买方协商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油票,不能仅以油票超过使用期限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义务。乾达公司所持有的油票系不记名油票,不需要结合相应证明凭证进行使用,石油公司大庆分公司主张该油票系伪造,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同时,结合双方举示的证据及抗辩理由,原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乾达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另外,原审法院结合乾达公司购买油票的时间、金额、日常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及乾达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亦无不当。综上,石油公司大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王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卓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