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3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乾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黑060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7103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