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程科技有限公司

***、金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号华业大厦*层201—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645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时并未提交新证据,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