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程科技有限公司

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918号

申请人: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华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2431M。

法定代表人:黄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菊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498765。

委托代理人:邵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1205123。

被申请人: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码914403001921910661。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33063.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33063.07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如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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