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1689号
原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华业大厦****。公民身份号码:9133000014********。
法定代表人:黄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1码:913305005658835258。
法定代表人:陶承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州太湖绿色金融小镇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91330500
MA29KE3W7G。
法定代表人:陶承欢,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升,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湖州朗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小梅口同心岛太湖乐园内91330500662873
3450。
原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太湖绿色金融小镇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州朗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太湖绿色金融小镇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州朗惠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太湖绿色金融小镇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州朗惠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太湖绿色金融小镇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州朗惠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5元(已减半),保全费3106元,合计3399.5元,由被告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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