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4700号
原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华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2431M。
法定代表人:黄志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蓉,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住所地唐山市路**裕丰街**汇锦写字楼****码9113020056046572XN。
负责人:余安民,总经理。
原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舒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