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128号
申请人: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2层20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2431M。
法定代表人:黄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17幢B座-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6588
35258。
法定代表人:陶承欢。
被申请人:湖州太湖绿色金融小镇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36幢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9KE3W7G。
法定代表人:陶承欢。
诉讼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申请人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太湖绿色金融小镇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109.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鼎城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太湖绿色金融小镇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109.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06元,由原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