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03执26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上海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