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初1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杰,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政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2号江山帝景综合楼3层。
诉讼代表人:陈凤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英,吉林统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长安路449-1号。
主要负责人:刘树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章,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计87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丁照明
审 判 员 张 铁
审 判 员 于福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晟熙
书 记 员 曲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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