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4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永富(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黑0604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请求被执行人刘永富给付133756.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8元;2.请求被执行人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1488元;3.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立(2022)黑0604执2381号案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3756.42元,2022年7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永富账户内存款3439元(其中1488元作为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其余1951元作为执行费缴纳至本院诉讼款户)。2022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出具说明,放弃对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488元的执行申请,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2022)黑0604执238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