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成禄,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72W。
法定代表人:兰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工程事业部第10工程部预算员,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政西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02864321E。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春生,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满族,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67退回原告22433.50元,剩余2243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晓东
审判员  陈佰侠
审判员  张贵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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