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政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东,黑龙江大公(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霞,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昕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7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但因出现新证据,故不
属于错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7民初4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 戈
审判员 王红娜
审判员 于 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博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