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1125执2239号
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125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医疗费13162.09元、伙食补助费8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598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9982.6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4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76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46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合计281614.7元及相应利息;
(2)、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执行费4124元,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5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817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人:孔万千联系电话:188××××5091
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