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210号
申请人:定远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永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5336790851U。
法定代表人:潘传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华仑国际文化广场9层901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4032173168192XL。
法定代表人:常振安,总经理。
申请人定远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