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535号之一
原告:巨世联,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告:张永方,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告:赵玉伟,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凤阳县。
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吉光,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第三人:韩义昌,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第三人: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华仑国际文化广场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3168192XL。
法定代表人:常振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巨世联、***、张永方、赵玉伟与被告***、第三人韩义昌、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巨世联、***、张永方、赵玉伟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巨世联、***、张永方、赵玉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世联、***、张永方、赵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巨世联、***、张永方、赵玉伟负担。
审判员 陈传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