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33号
申请人: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华仑国际文化广场9层901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4032173168192XL。
法定代表人:常振安,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徽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40587P。
法定代表人:杨连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定远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永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5336790851U。
法定代表人:潘传荫,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人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远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