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6212号
原告:巨世联,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告:张永方,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凤阳县。
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吉光,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第三人:韩义昌,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第三人: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华仑国际文化广场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3168192XL。
法定代表人:常振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巨世联、***、张永方、***与被告***、第三人韩义昌、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巨世联、***、张永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巨世联、***、张永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传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