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与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初195号
原告: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西门317室。
法定代表人:刘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东风新村广源小区A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金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大庆海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