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4民初3606号
原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新县双港(综合管理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梅玉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武(公司员工),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鄂州市花湖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柯国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胜、杨昱航,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柯勇,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表人:熊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涉工程所有权归属仍未确定,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明确具体被告。因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启军审判员梅良军审判员黄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慧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