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金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3208号
原告:黄石市金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钟山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9792653。
法定代表人:杨福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双港(综合管理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梅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韦源口镇鸿鑫广场第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97179153M。
法定代表人:肖本胜,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吴风雷,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黄石市金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风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金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8元,减半收取27104元,由原告黄石市金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虞志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