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长通钢管扣件租赁部、***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3240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长通钢管扣件租赁部。
经营者:聂亮,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双港(综合管理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梅玉国,董事长职务。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长通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607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拖欠设备租金并赔偿丢失设备损失,共计94071.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15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30日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段军波